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复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诉被告潘福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潘福旺,系被告潘福兴之弟。原告潘淑春,系被告潘福兴之姐。委托代理人郝晋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福兴。委托代理人潘艳玲,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潘福兴之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诉被告潘福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旺、潘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潘福旺、潘淑春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