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79号
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莲塘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2512-4。
法定代表人:徐君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玲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鄞州方吉印刷包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方吉印刷包装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原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