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冯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肖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冯某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李惠蓉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代理
审判员 白 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