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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691号

原告冯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冯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肖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冯某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李惠蓉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代理

审判员  白 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