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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二初字第00190号

原告方建强与被告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建强,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方建强,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南陵县。被告周平,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南陵县。

原告方建强与被告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奚正宏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李林、袁学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原告处购买材料未付款,于2011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7000元材料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材料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平在原告处购买木工装潢材料,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于2011年8月30日就剩余货款7000元向原告方建强出具欠条。现该欠款经原告催要周平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归还余欠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平在原告处购买材料,并就余欠款出具欠条,理应承担及时支付余欠款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平欠原告方建强材料款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160元,合计人民币210元,由被告周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奚正宏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袁学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依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