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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411号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乔学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