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乔学广 来源:百度搜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晓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乔学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