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何娜,1988年7月日25生,农业人口。委托代理人李财弟,农业人口。被执行人光轮技研(桂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二塘镇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山岸正敬,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楠恭一,该公司副经理。翻译蒋婉桃,非农业人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娜与被执行人光轮技研(桂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娜与被执行人光轮技研(桂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光轮技研(桂林)电子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规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光轮技研(桂林)电子有限公司应该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的工伤医疗费83025.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59.96元、停工期间工资待遇7224.12元、伙食补助费2607元、护理费10881.40元、交通费460元、鉴定费250元、伤残津贴、护理费30811.68元,共计人民币161519.71元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少华
审 判 员 薛有刚
审 判 员 张维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韦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