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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1115号

王某某与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2年12月8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