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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103号

东莞市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和鸿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和鸿兴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凤岗镇碧湖大道联合工业园A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242967-5。法定代表人宋福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和鸿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宝来工业园区109号第二幢,组织机构代码790452377.法定代表人钟本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和鸿兴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原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预给申请人的份额人民币74449元,扣除执行费1016元后,向申请人分配支付。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倒闭,本院曾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本案可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张智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