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91号
原告:陈磊。
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全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碧云巷8号。
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伏宝同,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诉被告全椒全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磊于2012年12月6日以双方已���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磊负担。
审判员 李志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