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清民二初字第1461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被告李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