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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96号

沈上平与吴义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上平,吴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96号

原告:沈上平,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吴义安,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沈上平诉被告吴义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