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96号
原告:沈上平,男,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吴义安,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沈上平诉被告吴义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