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赵玉芝,女,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展东兴,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芝与被告展东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展东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芝申请撤回对被告展东兴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芝撤回对被告展东兴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羊日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湘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