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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09号

赵玉芝与展东兴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玉芝,展东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赵玉芝,女,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展东兴,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芝与被告展东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展东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芝申请撤回对被告展东兴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芝撤回对被告展东兴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羊日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湘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