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审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滕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农民。被告季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占群
审 判 员 张玉群
人民陪审员 金玉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