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2217-1号
原告:林惠。
被告:刘波,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宏林花园3单元1204室。
被告:陈丽,系刘波之妻。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茅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告陈丽所有的鄂C号车辆,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丽(身份证号:)所有的鄂C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东
审 判 员 冀思安
代理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陈怡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