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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2217-1号

林惠与刘波、陈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刘波,陈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2217-1号

原告:林惠。

被告:刘波,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宏林花园3单元1204室。

被告:陈丽,系刘波之妻。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茅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告陈丽所有的鄂C号车辆,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丽(身份证号:)所有的鄂C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东

审 判 员  冀思安

代理

审判员  吕 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陈怡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