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28号
原告:时贵和。
被告:刘辅昌。
被告:桑业英。
被告:王林付(富)。
被告:李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贵和诉被告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贵和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时贵和负担。
审 判 长 墨 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申 玉 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