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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28号

时贵和与刘辅昌、桑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贵和,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28号

原告:时贵和。

被告:刘辅昌。

被告:桑业英。

被告:王林付(富)。

被告:李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贵和诉被告刘辅昌、桑业英、王林付、李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贵和于201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时贵和负担。

审 判 长 墨   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人民陪审员 申 玉 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