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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虹商初字第667号

何春林与乐清市芙蓉镇东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春林;乐清市芙蓉镇东岙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虹商初字第667号

原告:何春林。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

被告:乐清市芙蓉镇东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林诉被告乐清市芙蓉镇东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春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春林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包秀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