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2469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与焦云林、赵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焦云林,赵李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469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

负责人:徐雄俐。

委托代理人:马琳。

被告:焦云林。

被告:赵李冰。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诉被告焦云林、赵李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玉梅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云林、赵李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焦云林于2011年9月13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9月12日止,贷款利率为同期人行基准利率上浮60%(月利率8.7468‰),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焦云林发放了贷款50万元。因被告焦云林未按约归还借款。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8932.11元,支付利息3675.48元(暂计算至2012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有逾期,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焦云林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2、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3、利息清单,证明被告焦云林所欠的利息。4、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5、借款申请书,证明两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3日,被告焦云林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焦云林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9月12日止,该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每笔贷款的首期利率为实际放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若按本合同签订日计算则贷款月利率为8.7468‰),利息按月收取,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对逾期贷款(或逾期贷款本息)在逾期期间按逾期罚息计收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11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焦云林发放了50万元贷款。截至2012年8月23日,被告焦云林尚欠借款本金108932.11元及利息3675.4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焦云林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焦云林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焦云林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从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信息查询》可看出,该业务查询的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故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8月23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称利息系计算至2012年8月21日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李冰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焦云林、赵李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借款本金108932.11元,支付利息3675.48元(暂计算至2012年8月23日),以上款项共计112607.59元,自2012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5元,共计2341元,由焦云林、赵李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