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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商终字第321号

张福海、樊龙梅与邹恭贵、韩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恭贵,韩雪琴,张福海,樊龙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恭贵。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雪琴。二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刘砚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龙梅。二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周力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与被上诉人张福海、樊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惠忠

审 判 员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