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恭贵。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雪琴。二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刘砚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龙梅。二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周力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与被上诉人张福海、樊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上诉人邹恭贵、韩雪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惠忠
审 判 员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