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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962号

上诉人罗伟、李岩与被上诉人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伟,李岩,李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芳。

上诉人罗伟、李岩与被上诉人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世忠

代理

审判员  贾梅录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