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芳。
上诉人罗伟、李岩与被上诉人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世忠
代理
审判员 贾梅录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