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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1601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赵敬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