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赵敬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0)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赵敬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