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苗学义。被告卞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学义诉被告卞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学义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学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学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扬 微信公众号“”
苗学义与卞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苗学义。被告卞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学义诉被告卞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学义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学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学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