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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3116号

苗学义与卞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学义,卞洪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苗学义。被告卞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学义诉被告卞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学义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学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学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