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42号

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元,总经理。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42976元,支付案件诉讼费用44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另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万泽物业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蓝天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马 露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