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415-2号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中波。
委托代理人:蒋尉黎、沃薛军。
被告: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告:上海百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邵晔。
被告:王月华。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链公司)、上海百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构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邵晔、王月华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1年12月31日,原告与长链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1份,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长链公司向原告提供仓储服务,长链公司根据原告的指示做好货物的出入库工作。为确保货物安全,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长链公司、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储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1份,委托南储公司监管原告存放于长链公司的货物。2012年5月15日,原告与上海百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1份,向其采购了共计2998.864吨钢材,并仓储于长链公司的仓库。百构公司承诺对上述钢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外,邵晔、王月华曾向原告承诺,若原告与长链公司在履行仓储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邵晔、王月华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将货物仓储于长链公司仓库后,曾要求提货,屡遭长链公司拒绝,故原告诉请判令:
一、长链公司向原告交付原告仓储于长链公司处的钢材共计2998.864吨;若不能交付,则不能交付部分按原值4100元/吨赔偿;
二、长链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5万元;
三、百构公司、邵晔、王月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邵晔有伪造长链公司公章并冒用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仓储业务的犯罪嫌疑,现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已立案侦查上海月耀仓储有限公司(邵晔为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受理了长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控告邵晔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并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铁路物资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