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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116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