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建国 来自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