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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民诉保字第61号

原告吴昊与被告陶桂兰、王双六、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4-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昊,陶桂兰,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民诉保字第61号申请人吴昊,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陶桂兰,女,1955年7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双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吴昊因情况紧急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天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宁区大学城雷丁弘景雅墅34-101、40-101、45-104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陶桂兰名下的位于江宁区天印大道1089号西苑新寓17-101、天印大道1139、号昌宁路49号西苑新寓48-101、东山镇二街东路89号D-12、天景山公寓碧华苑6-106室的房屋,保全金额为500万元。

三、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大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