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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305号

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3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池仁秋。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池仁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韩田南大门28号海堡印业厂员工宿舍楼下,窃取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奔宝牌电动车。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732元。2012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581号前路边,窃取被害人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卡希路牌电动车。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1984元。2012年8月19日14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河西村罗山东路47号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小飞哥牌电动车。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789元。2012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与他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董田什锦路一小巷内欲销赃时被巡逻人员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赃物并均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程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池仁秋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