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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219号

石文书与馆陶县陶山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石文书,馆陶县陶山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石文书,农民。被告馆陶县陶山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汝武。

原告石文书与被告馆陶县陶山中学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石文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文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玲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