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石文书,农民。被告馆陶县陶山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汝武。
原告石文书与被告馆陶县陶山中学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石文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文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玲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