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83号
原告:汪国强。
被告:曾卫。
被告:曾有饭。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强与被告曾卫、曾有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强以与被告曾有饭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汪国强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65元,合计90元,由原告汪国强负担。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二年一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清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