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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5839号

林建锋与陈俊平、陈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建锋,陈俊平,陈光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839号原告林建锋,男,1978年5月3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方国伟,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耀,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锋诉被告陈俊平、陈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锋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俊平、陈光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发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林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斌

代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  叶建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