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5839号原告林建锋,男,1978年5月3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方国伟,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耀,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锋诉被告陈俊平、陈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锋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俊平、陈光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发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林建锋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斌
代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人民陪审员 叶建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