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94号
原告:衢州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王凯军。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
被告: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电力局与被告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