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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88号-2

俞彬与储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彬,储著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188号-2

原告:俞彬,男,1986年5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储著莲,女,1971年2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彬与被告储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关德全

审判员  朱晓青

审判员  文士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