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4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苗萌芽 搜索“”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4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说和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安培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苗萌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