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68号
申请人:杭州长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4020333005151833号银行转账支票(出票金额人民币132736.45元,出票人: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宝善支行,用途:货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长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延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韦 文 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