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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催字第68号

杭州长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杭州长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68号

申请人:杭州长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4020333005151833号银行转账支票(出票金额人民币132736.45元,出票人:杭州捷帆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宝善支行,用途:货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长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延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韦 文 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