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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03-317号

10马建明与深圳市爱情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马建明,深圳市爱情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03-317号原告马建明,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深圳市爱情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结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明诉被告深圳市爱情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马建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爱情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爱情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黄娟敏

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

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远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