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144号
原告:贺宴安。
被告:郑时革。
被告:杭州万利汽车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孟军。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人:邵鲁扉。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宴安诉被告郑时革、杭州万利汽车出租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宴安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宴安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宴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宴安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