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徐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亦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孙跃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诉被告姚亦挺、孙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