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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民初字第697号

毛瑞章与衢州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毛瑞章,衢州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毛瑞章。被告衢州学院。法定代表人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章与被告衢州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瑞章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