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697号原告毛瑞章。被告衢州学院。法定代表人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瑞章与被告衢州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瑞章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瑞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