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执行人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诉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玺圣达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