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宝法龙执字第243号

深圳市勤辉诚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勤辉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人宏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龙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勤辉诚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地人宏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地人宏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