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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01155号

罗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011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开始,被告人罗某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二组蒋村老街一出租房内开设网吧从事经营业务。201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查处了该网吧的非法经营行为。期间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额达人民币16302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张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金收入统计单、营业收入统计单、宽带开户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获利人民币1630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宗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