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国。被告贾爱玲,学生。被告贾清玉,农民。被告罗建峰,发行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爱玲、贾清玉、罗建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