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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075号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爱玲、贾清玉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爱玲,贾清玉,罗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国。被告贾爱玲,学生。被告贾清玉,农民。被告罗建峰,发行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爱玲、贾清玉、罗建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