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吕继山,经理。被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玄甲明
审判员 赵 泰
审判员 王安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耿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