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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第1442号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王某、孙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王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吕继山,经理。被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玄甲明

审判员  赵 泰

审判员  王安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耿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