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刑初字第2312号

季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季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0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1年6月17日被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500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季某为索取20多万元赌债,纠集蔡建漳、“阿乐”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车到瑞安市汀田街道邮电南路2号强行将薛某带走,先后带至瑞安莘塍南垟滩涂堤坝边、莘塍四中附近、龙湾区海城街道等地,在此期间“阿乐”等人数次殴打薛某。当日23时许,被告人季某等人将薛某押带至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繁荣新街的丁某担保公司,让薛某写下22万元欠条给丁某,将债权转到丁某名下后,才于次日凌晨0时多,将薛某放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右眼眶、左某甲、右额、左某乙、右下颌、右颈部、右胸部、右肘关节、右上臂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季某于2012年3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余某、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通话某、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