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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181号

李义宾采区诉遵化市承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予受理再审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3-09-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18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李义宾采区)。

法定代表人:李山。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李义宾采区)因起诉遵化市承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不字第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李义宾采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XXX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