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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张贵云因一般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张贵云,沈芙霞,闫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云。委托代理人柴广利。委托代理人任建省,系张贵云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芙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全明。委托代理人邓涛、刘伟,均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贵云因一般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世民

审判员  杨海山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