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云。委托代理人柴广利。委托代理人任建省,系张贵云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芙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全明。委托代理人邓涛、刘伟,均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贵云因一般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世民
审判员 杨海山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