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齐俊英被执行人齐方成本院在执行齐俊英诉齐方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方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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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俊英与齐方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齐俊英被执行人齐方成本院在执行齐俊英诉齐方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方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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