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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638号

齐俊英与齐方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俊英,齐方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齐俊英被执行人齐方成本院在执行齐俊英诉齐方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方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