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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050号

史拉芳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拉芳,鲍会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50号申请人史拉芳,女。被执行人鲍会苗,女。史拉芳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拉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鲍会苗归还借款本金共计76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史拉芳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胜地

审 判 员  舒四来

代理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