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50号申请人史拉芳,女。被执行人鲍会苗,女。史拉芳与鲍会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拉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鲍会苗归还借款本金共计76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史拉芳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胜地
审 判 员 舒四来
代理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