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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平保字第92号

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爱;林敬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份数:打字:校对: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平保字第92号

申请人:杨小爱,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08210620,汉族,住平阳县昆阳镇桑果园街121号。

被

申请人:林敬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05182919,汉族,住平阳县昆阳镇三杆桥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小爱与被申请人林敬力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杨小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担保金。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苏尔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