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无诉保字第00007-3号
申请人:王淑娟,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
申请人:唐祥夫,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2012年11月26日晚21时58分,申请人王淑娟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驶至军二路东方大市场路段时,被申请人唐祥夫驾驶皖N979**号货车自后碰撞了申请人王淑娟,致其颅脑重伤的交通事故。为避免给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带来困难,申请人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N979**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无为县无城纺织厂宿舍楼十八栋106室住宅房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祥夫所有的皖N979**号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