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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805号

李兵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8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兵兵,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旬邑县,无业。2008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31日释放。2012年7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户县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兵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兵兵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福谦堡村“三星”网吧三楼一包间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放置于沙发上的笔记本电脑包一个。次日,被害人陈某之兄张某在本市雁塔区西辛庄发现被告人李兵兵,将其控制后报警,被告人李兵兵被抓获。破案后,从被告人李兵兵处追回黑色笔记本电脑包一个、“三星”牌Q46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一张及学生证一个,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兵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兵兵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兵兵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兵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6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扬眉打印:扈艳红校对:刘扬眉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